30.警察大隊查獲阿泰在網路上販賣只授權給KTV業者的「公播帶」,阿泰向警方供稱他所販售的公播帶,都是從網路上下載歌曲,燒錄成光碟再上網販售。請問:阿泰的行為,最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的規定?
(A)民法
(B)著作權法
(C)公平交易法
(D)消費者保護法
統計: A(24), B(13844), C(97), D(53), E(0) #159471
詳解 (共 2 筆)
(0930824 修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415 修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刪除原第三項,理由如下:
(一)按原第三項規定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物為主之盜版問題,包括過去我國光碟年產製造量占全球八成,以及夜市、夾報販賣盜版光碟猖獗等問題,惟我國自九十一年推動「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每三年為一期),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架構,包括警政署(含保智大隊)、海關、高等法院檢察署、司法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智慧財產局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加強教育宣導及查緝。此外,因近年網路科技之發展,我國著作權侵權案件類型已有顯著改變,少見重製大量盜版光碟販售等嚴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之營利性盜版光碟工廠案件,反而多數屬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案件,此類案件多屬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因此,以光碟形式侵權應無須特別規定,回歸一般侵權規定處罰即可,又國際立法例亦無特別針對光碟為不同之處理,爰刪除本項。
(二)次按為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第十八‧七七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條將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及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業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其適用客體之侵權重製物限定係數位格式,亦已包含CD及DVD等光碟重製物,併予敘明。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