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我國國民教育法的規定,應受國民教育的年齡為何?
(A)六歲至十二歲
(B)六歲至十三歲
(C)六歲至十四歲
(D)六歲至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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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9), C(109), D(1659), E(0) #159475

詳解 (共 4 筆)

#354360
憲法6~12歲

國民教育法6~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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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174

民國103年8月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圖1,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於102年8月10日由總統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於103年8月10日施行至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入學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主要涵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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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7
我國教育法規中,「國民基本教育」一詞首見於「基本教育法」第十一條,該條條文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依其涵義,國民基本教育係目前所實施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所接受的國民教育,亦即是指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階段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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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0
9年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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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2573
未解鎖
(0680508 制定) 國民教育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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