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是民訴的規定,與行政法規定無關。最佳解亦只就行訴而言。專屬管轄就是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某些事件或爭議專屬於哪個機關管轄,非該有權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或決定等屬無效,作為組織內部分工權責劃分界限之依據。於行政層面,如台北市政府,就其交通事務,原則應專屬交通局權責;有關教育事務,原則應專屬教育局業管範圍,兩機關間事務管轄不同,若交通局發給學校畢業證書,或教育局裁罰交通罰鍰,均違反專屬管轄,依行程111,均屬無效。(不同管轄種類間,僅分類標準不同,非全然互斥。)於司法層面,就是指法院管轄權,違反法院專屬管轄之判決係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事由。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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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財政部不得就交通事務行使職權,主要係因其何種管轄權不同所致?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