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另應保留空白,有關其用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黏貼郵票
(B)黏貼簽條
(C)註明郵務事項
(D)得劃為數格,備供續書姓名地址
(A)黏貼郵票
(B)黏貼簽條
(C)註明郵務事項
(D)得劃為數格,備供續書姓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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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39), C(88), D(1010), E(0) #3355022
統計: A(71), B(39), C(88), D(1010), E(0) #3355022
詳解 (共 2 筆)
#6262882
郵務營業規章 第127條
第1項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第2項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3項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之封套或箱匣,應予清除或覆蓋後始得使用。
第1項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第2項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3項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之封套或箱匣,應予清除或覆蓋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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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855
127條
郵件封面
除書寫
姓名、
地址及
郵遞區號外,
應保留
空白,
以備
黏貼郵票、
簽條或
註明
郵務事項
之用。
函件
封面
劃為數格,
意圖
備供
續書
姓名地址者,
不予收寄;
其由
寄件人
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者,
退還
寄件人,
無法
退還時,
經原寄
郵局
招領揭示
期滿後,
依無著
郵件之
規定處理。
已使用
並留有
前次
收寄件人
相關資料、
所蓋郵戳
或所貼
郵票、條碼
之封套或
箱匣,
應予清除
或覆蓋後
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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