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寄件人交寄之封套或箱匣為已使用過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者,郵局人員之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A)可予收寄
(B)逕予拒絕收寄
(C)封套或箱匣先請寄件人清除或覆蓋後始得收寄
(D)延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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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0), C(413), D(8), E(0) #3355023
統計: A(10), B(70), C(413), D(8), E(0) #3355023
詳解 (共 1 筆)
#6262800
郵務營業規章 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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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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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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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之封套或箱匣,應予清除或覆蓋後始得使用。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之封套或箱匣,應予清除或覆蓋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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