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會)計單位—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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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手冊
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
十七、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驗收文件、非消耗品增加單(格式如附件一)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物品之增加,另由其他機關撥交、接管或接受捐贈、廢品加工製成等方式取得者,經辦單位應於取得程序完成後,將驗收文件、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30.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消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