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 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多少小時內移 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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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9), C(6), D(20), E(0) #3245925

詳解 (共 1 筆)

#6163867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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