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承攬管理計畫相關執行紀錄應登載之內容?
(A)危險作業管制
(B)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C)緊急應變及安全 衛生績效評估
(D)職業災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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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1136), C(827), D(949), E(0) #3235722

詳解 (共 5 筆)

#6291535
(A) 危險作業管制 ✅ 應列入承攬管理計畫的執行紀錄,因為這涉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控。
(B)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這並不屬於執行紀錄的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是企業整體管理層定立的策略,而非單一承攬管理計畫的具體執行項目。
(C) 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 ✅ 應列入執行紀錄,因為這關聯到緊急狀況的應對措施及作業過程的安全績效評估。
(D) 職業災害通報 ✅ 應列入執行紀錄,這涉及職業災害的報告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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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907
根據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 第4條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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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785
承攬管理1.事前告知:  (本法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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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702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將其業務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以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並以書面或協商會議記錄為之。 違反此規定將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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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針對承攬管理26條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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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攬的定義:
  • 「承攬」是指事業單位將其全部或部分業務交由其他事業單位或個人來完成。
  • 「原事業單位」是指將業務交付承攬的事業單位。
  • 「承攬人」是指接受原事業單位交付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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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害告知的義務:
  • 原事業單位有義務在交付承攬前,告知承攬人以下事項:
    • 工作場所的環境狀況。
    • 潛在的危害因素。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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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方式:
  • 告知方式可以是書面,例如契約、工作說明書等。
  • 也可以是協商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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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違反26條的後果: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將會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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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相關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工作,以防止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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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並通報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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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承攬管理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重要環節,事業單位應確實履行危害告知義務,確保承攬人在安全的工作環境下作業,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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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562
一、法規依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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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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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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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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