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程序)
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原本題目:30.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盈餘轉增資 (B)解任董事 (C)減資 (D)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修改成為30.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盈餘轉增資 (B)解任董事 (C)減資 (D)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E)以上皆非 .
30.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