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之?
(A)在國外留學之人員及其眷屬
(B)無理由滯留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C)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D)隨我國近海漁船出海作業之人員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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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0), C(546), D(75), E(0) #263049

詳解 (共 1 筆)

#432484

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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