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幼兒園幼童父母或監護人申訴事件時,應召開申述..-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emily 高三下 (2019/04/05)
幼照法 第35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 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 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福 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 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 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3F winds4719 大二上 (2019/06/2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 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