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甲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後,已逾半年仍未作出准駁決定,亦未通知申請人延長
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內政部移民署至遲應在四個月內處理終結該申請案件
(B)甲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C)甲係基於法規之申請,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甲應以內政部移民署為被告機關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以義務訴訟,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26), B(374), C(342), D(2288), E(0) #3017064
統計: A(1426), B(374), C(342), D(2288), E(0) #3017064
詳解 (共 6 筆)
#5824124
(A)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內政部移民署至遲應在四個月內處理終結該申請案件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B) 甲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訴願法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C) 甲係基於法規之申請,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 甲應以內政部移民署為被告機關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以義務訴訟,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應先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43
0
#5663915
16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甲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後,已逾半年仍未作出准駁決定,亦未通知申請人延長 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內政部移民署至遲應在四個月內處理終結該申請案件
想請問這四個月是怎麼來的?
依照行政程序法51條第2項規定是兩個月啊
雖然51條第3項是有提到可以延長一次(兩個月)
但題目已經寫了"未通知延長",所以不是還是兩個月嗎?
想請問這四個月是怎麼來的?
依照行政程序法51條第2項規定是兩個月啊
雖然51條第3項是有提到可以延長一次(兩個月)
但題目已經寫了"未通知延長",所以不是還是兩個月嗎?
22
3
#5796801
(D)人民應該先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2
0
#6909559
16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甲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已逾半年仍未作出准駁決定,亦未通知申請人延長 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點:課予義務訴訟之訴願先行
(A)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內政部移民署至遲應在四個月內處理終結該申請案件
(B)甲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C)甲係基於法規之申請,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甲應以內政部移民署為被告機關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以義務訴訟,請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一定期限前作出准駁決定
應先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之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以內政部移民署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