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縱未記明理由,仍為有效
(B)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一般處分,無須記明理由
(C)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一審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D)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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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835), C(2249), D(239), E(0) #3017074

詳解 (共 8 筆)

#5662187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B)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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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230
(C)
行程法 第 114 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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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184
(A)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縱未記明理由,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97條)
(B) 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一般處分,無須記明理由 (行政程序法97條)
(C)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一審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行政法院起訴前)_(行政程序法114條)
(D) 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行政程序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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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256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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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886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A)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B)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D);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C)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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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755

(C) 須經訴願在訴願審理終結前補正

不需提起訴願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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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509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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