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2屬地: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居住→§71(結算申報):於每年5月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亦得申請退稅。 非居住→§73(就源扣繳):有§88條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分離課稅,不得申請退稅。
§7(居住)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住所:戶籍地 經常居住:(1)一課稅年度居住滿31天 (2)居住1~30天但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①享勞健保 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境內...
§7(居住)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住所:戶籍地 經常居住:(1)一課稅年度居住滿31天 (2)居住1~30天但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①享勞健保 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境內 ③受僱或營業 ④其他生活情況經濟利益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
§88(扣繳所得)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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