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禁治產宣告 (D)除權判決 修改成為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除權判決
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