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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除權判決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路瑟•卡萊文 高三下 (2015/08/23)
以前的禁制產宣告效果跟現在的監護宣告一樣,都是無行為能力;但是立法者考量到心神喪失的程度不同,法律效果應該有別,所以區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楊凱棠 大一上 (2017/12/27)
已改為監護宣告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12/28)

原本題目:

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禁治產宣告 (D)除權判決

修改成為

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除權判決

7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3/08/08)
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來源:高中社會科

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