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法院對於有爭執的事件,勸諭兩造,杜息紛爭,成立一種合意,以避免訴訟之程序稱為?
(A)調解
(B)和解
(C)和約
(D)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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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7), B(1299), C(18), D(80), E(0) #139884

詳解 (共 7 筆)

#111116


  聲請調解

(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

(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

(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

(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

(5)   費用:是免費的。

  進行和解

(1)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經髓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解決糾紛。

(2)   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

(3)   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

 進行訴訟

(1)   雙方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法院依據公平、公正的審判程序,判繼當事人的是與非,讓違法或違約的人負起責任。

(3)   訴訟繁瑣是最不得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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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145
訴前調解 訴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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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073
調解與和解的差別?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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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220
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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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137
避免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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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479
Ex: 地方的調解委員會.. 這樣比較好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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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3119
1.勸諭=曉諭(法官闡明)=訴訟繫屬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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