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舉證證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釋明之
(C)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D)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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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684), C(188), D(28), E(0) #1513644
統計: A(158), B(684), C(188), D(28), E(0) #1513644
詳解 (共 7 筆)
#5908603
證明與釋明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心證上的強弱,
所謂證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
而所謂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大概如此之心證程度(104台抗字第71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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