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機關及全國第4條: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C)公務人員協會不具有團體協約權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D)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罷工第46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A)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機關、地方及全國三級 (B)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或請求協商 (C)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體協約權 (D)公務人員協會得發起罷工
31「公務人員協會法」已自民國92年起施行,下列有關其內容的敘述中,何 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