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之物中,何者不得沒收?
(A) 違禁物
(B) 偽造之銀行券
(C) 竊取所得之皮包
(D) 偽造貨幣所用之石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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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241), C(6071), D(649), E(0) #355768
統計: A(380), B(241), C(6071), D(649), E(0) #355768
詳解 (共 10 筆)
#464222
| 第 38 條 |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A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D。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B.C。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C。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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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909
C 歸還被害人..
沒收=充公(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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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99
贓物要物歸原主啊~~~
所以當然不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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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56
下列關於刑法上「沒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不得宣告沒收
(B)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C)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其所持有之違禁物,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予以沒收
(D)因犯罪所得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答案:C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下列之物沒收之:
1.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3.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刑訴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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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580
皮包所有權人屬被害人所有,亦非違禁物 何來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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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99
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A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D。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B.C。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生之物B為犯罪行為人者所有,而犯罪所得之物C為失竊者所有,要物歸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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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88
皮包是別人的 當然不能沒收
要還給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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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076
第一項第三款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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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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