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 (A)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B)抵押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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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2/22)
●地役權: 1.係指一人或數人為特定目的,在不影響原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前提下,使用該土地之財產權。2.地役權依其是否依公法而發生為標準,可區分為: (1)民法之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2條以下)。 (2)公用地役關係。3.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之不動產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55、400號解釋、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及61年判字第435號判例) 民法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舉例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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