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A)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B)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C)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
丁與庚之結婚
(D)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後來結婚,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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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0), B(176), C(205), D(433), E(0) #1468948
統計: A(1980), B(176), C(205), D(433), E(0) #1468948
詳解 (共 6 筆)
#163253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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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728
D: 血親配偶之血親 非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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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0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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