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著作權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其內容可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B)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
(C)非專屬授權後,權利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非專屬授權將受到影響
(D)在專屬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
統計: A(50), B(447), C(2605), D(1991), E(0) #1782887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法第37條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B)。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D)
專利非專屬授權,係指專利權人同意不對非專屬被授權人行使其專利排他權,但仍保留自己使用以及授權予第三人使用之權限。因此非專屬被授權人於其授權範圍內,不會有侵害該專利之情事,但非專屬被授權人並不得排除專利權人之使用,且專利權人仍得授權其他第三人,因此,取得非專屬授權者,並不能排除市場上其他競爭者。
-->舉個例子,生產原廠藥的專利開放授權給其他藥廠生產學名藥,原廠藥的藥廠仍保有專利權,並不會影響其對於專利的擁有。
C:我本來就沒有專屬授權給你,所以我如果又把著作財產權給別人,關你屁事?那本來就不是你的東西啊。
一、契約
(一)契約必須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才能成立生效。
1 但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2 書面在必要時僅是作為證據的方法,不是契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3 為保護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始終是授權契約最有效的證明。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特別明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此一「推定」雖得透過證據推翻,但除了書面的白紙黑字具有明確性外
,其他的證據都有證據力如何的爭執議題。
所以,書面始終是授權契約最有效的證明,不可輕忽其重要性。
二、著作權授權,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A)
(一)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1 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
2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著作財產權。
3 例如:你發明A專利授權給B,你就不能使用A專利,
也不能再授權給C或D。A專利只能專屬於B。
(二)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
1 被授權人,只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
2 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3 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
4 關於非專屬授權,
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C)
5 例如:電腦軟體、資料庫的使用授權、廣播或電視公司取得音樂公開播送
的授權、電影院所取得電影公開上映的授權等。
(三)關於著作利用之授權
1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
(1)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2)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3)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C)
(4)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
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B)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D)
2 授權利用契約條款
(1)授權人係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始得為著作利用之授權。
重製權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不得為公開傳輸之利用授權。
(2)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或其所授權之人,
僅得為「物」之利用之授權,不得為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3)著作人,若已非著作財產權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出資人
享有。
再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讓與著作財產權、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他人
利用著作者,即「原著作人」不得再為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4)被授權人如非實際利用之人,或非屬經授權洽談授權契約之人,
則授權契約縱使簽立,對實際利用之人仍不生授權利用之效果。
資料來源:
著作權授權條件之分析;作者:章忠信;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36
(下載日期2020.05.04.下午10:01)

回樓上,查閱網路結論(參考網頁)
專屬授權可以「私法契約」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上利用,自當含有財產權之範圍(無體財產權_著作權);而著作人格權,謂為著作人享有之「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歪曲」權利而言,亦屬無體財產權範疇。
是故,可得以自己名義訴訟與否,並非(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訴訟權為“公法上權益”,若非法律明文,不得任意剝奪之。依網頁參考來源為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未明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所以個人認為,法條意思可能是說,被專屬授權人於「專屬授權範圍內」,有著類同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之權益,而「著作財產權人」似仍有自己名義訴訟之可能。
如有錯誤,敬請指教!
好個疑問 想請大神解惑
專屬授權是不是只有授權財產權嗎?
那為什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訴訟呢 這不是算在人格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