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僅得由著作創作人享有
(B)著作人格權為永久保護
(C)公開發表權僅保護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D)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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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6), B(1426), C(4277), D(984), E(0) #1328624

詳解 (共 10 筆)

#1392844
研究很久.....
著作人格權由著作人享有>> 著作"創作人" 可以在事前透過約定將"著作人地位" 由別人取得
所以非著作創作人享有
參考以下股歌到的訊息
有錯請指正>> 這題目真的很......
不僅國文要好, 而且要非常深入研究著作權法
考試時沒有時間多想, 就用刪去法吧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在第十一條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直接以契約約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之情形,並不是著作人格權之讓與,而是由雇用人或出資人在雇用契約或出資契約中,直接以原始取得方式,取得著作人地位,而不是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再將著作人格權讓與給雇用人或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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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113

看到“僅得”通常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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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72
(B) 第 18 條       ...
(共 3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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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869
出資人也有可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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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641953

5樓是著作財產權於死亡後存續50年喔

並非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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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48

以下擷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網頁資料,煩參之:

公開發表權:

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著作很特殊的地方在於大家會將著作與作者這個人連結在一起,例如:有些人喜歡梵谷的畫作,但有些人可能覺得一看就覺得作者是不是精神狀態與正常人不同,才會畫出這樣的畫作。

因此,為了避免著作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公諸於世,使作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但是,只要一旦作者同意著作公開發表,且著作也公開發表後,就不能再禁止著作公開發表,因為這時候著作已經成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著作人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對於著作人當然保護比較完整,但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發表,可能也會影響著作對外正常流通利用,因此,著作權法對此設有緩和的規定(第15條第2項)。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ctNode=7561&mp=1&xItem=21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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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318
著作財產權為死後50年,著作人格權為永久...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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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280
依契約能歸僱用人或聘用人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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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238
(補充)43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
(共 1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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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322
蟹老闆請海綿寶寶開發蟹堡,蟹老闆用契約事先約定海綿寶寶將要開發的蟹堡之著作人格權,因此蟹老闆在海綿寶寶開發出蟹堡後就直接(原始)取得蟹堡的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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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930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共 2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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