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購買合法電腦程式,用於出租他人
(B)為評論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論述之一部分
(C)重製他人著作,作為研究所考題
(D)公開展示合法取得之美術著作原件
統計: A(6509), B(161), C(4004), D(396), E(0) #126622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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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A)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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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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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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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D)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以目前我遇到的考題~~
所以出租 電腦程式與錄音 就算違法了
而電影光碟就不算
請看著作權法第60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整理】
可以出租: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的重製物;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
不可出租:錄音、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只能強記了:
電腦著作 電腦程式 錄音 違法
電影光碟 合法
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前段:「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的原因如下。
依著作權理論中的「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財產權人在首次將其著作合法重製物銷售時,由於已經獲得了合理的經濟報酬,因此,合法取得該重製物之人想要如何加以處置,著作財產權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不過,由於以美國業者為首的唱片業者及軟體業者不斷地向美國政府及其他國家遊說與施壓,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國家,都規定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必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限制;換句話說,就算他人想要將合法購得的錄音帶、CD或電腦軟體等著作重製物加以出租,還是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 60 條第 1 項後段才會規定:「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其原因在此。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112111259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