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共同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著作係指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
(B)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 年
(C)共同著作之利用,須經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過半數同意
(D)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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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2), B(624), C(3630), D(1370), E(0) #524801
統計: A(1052), B(624), C(3630), D(1370), E(0) #524801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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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000
第 19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40-1 條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 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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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816
40條-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19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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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672
(C)著作權法第19條Ⅰ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加上40-1條
所以著作權行使,應得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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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727
著作財產權:可以賣錢,所以需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
著作人格權:沒錢可拿,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即可啦!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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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844
樓上
依第19條&第40-1條都要全體同意啊...
而且也都可以選定代表人啊~
是我誤會你什麼,還是你誤會了什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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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66
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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