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職務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約定時,著作權歸受雇人所有
(B)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得由當事人以契約約定
(C)當事人得約定,於著作完成時,由雇用人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D)當事人得約定,於著作完成時,由受雇人取得著作人格權,而由雇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
統計: A(2732), B(264), C(2515), D(763), E(0) #1718483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法第11條(假想情境:老闆叫你設計圖稿)
雇傭關係:未約定時-->受雇人=著作人(可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僱用人=著作財產權人(可約定受僱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12條(假想情境:超商咖啡請外面團隊設計杯套)
外聘關係:未約定時-->受聘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利用權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下就把受雇人跟雇用人直接換成員工跟老闆,比較不會錯亂
就三個情況
以員工為著作人,通常情形---員工有著作人格權
---老闆有著作財產權
以員工為著作人,但得特約由老闆為著作人 (這樣老問有人格權跟財產權)
以員工為著作人,得特約使著作財產權歸員工享有 (這樣是員工有人格權跟財產權)
本題的選項解析
(A) 都無約定的話,著作權分為人格權跟財產權,員工有人格,老闆有財產 而非都員工所有
(B) 可特約,正確
(C)可特約老闆取得人格跟財產,正確,上面的第二種情況
(D)得約定,但不用特別約定,本身就是員工有人格權,老闆有財產
不知道這樣理解正不正確,有錯誤還請大家糾正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應歸屬於下列何者?
(A)由法官決定
(B)受僱人
(C)僱用人
(D)僱用人與受僱人共有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司雇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雙方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由公司享有。
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這種未約定著作人情況下,如果公司和員工雙方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的話,則依照雙方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同時也享有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約定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則表示員工為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二者法律效果顯然不同。
資料來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682&ctNode=7194&mp=1
自我筆記之六:(上面有些人可能解釋不清楚,這裡再解釋一次)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約定時,著作權歸受雇人所有→著作人(著作權包含人格與財產權)
(C)著作財產權能約定移轉
但著作權法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為何人格權可移轉?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情形,均係透過事前約定,由非創作著作之人,基於雇傭或出資聘人之法律關係,原始取得著作人地位之約定,與第二十一條所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是禁止在確定著作人地位後的著作人格權之讓與,二者不同,並不相矛盾。
總結,
受雇人已完成創作,取得著作人格權後,再將著作人格權讓與雇用人 (X)
尚未完成前,受雇人與雇用人已先就未來受雇人完成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預行約定 (O)
來源整理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819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著作權法規定在這二種情形,著作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是實際創作者或出資者。也就是說,有可能透過契約的約定,讓公司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人,雖然並不是自己從事創作,在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即屬於著作權法所認定的「著作人」,可依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本條是在處理雇主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員工因為領錢辦事的過程中,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著作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著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約定的話,大部分還是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不過,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