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不屬於著作合理使用之範圍?
(A)於合理範圍內,為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使用而重製他人著作
(B)於合理範圍內,公私立大學教授為教學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
(C)國家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而重製他人著作
(D)重製長期在戶外開放公園展示之獸形石雕,並做為紀念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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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659), C(519), D(7822), E(0) #410401

詳解 (共 4 筆)

#613406
 (B)著作權法第46條(為學校授課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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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71

(c)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D) 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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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742

(A) 著作權法 第45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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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336

重製長期在戶外開放公園展示之獸形石雕,並做為紀念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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