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調解程序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否公開?
(A)得不公開
(B)應公開
(C)應不公開
(D)由申請人決定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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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5), B(826), C(752), D(650), E(0) #410402

詳解 (共 6 筆)

#613407

消費者保護法第45-1條 :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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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19
補充民訴 調解 也是得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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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171

調解程序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否公開? 
(A)
得不公開(B)應公開(C)應不公開(D)由申請人決定是否公開102身心四等法學緒論答案:A 一、 公開審判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基本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為公開審理但特定案件為保障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時,得密行審理。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律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二、 例外不公開審判之訴訟類型如下:
(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前段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的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
(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營業祕密案件: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定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
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4項規定,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
民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法院程序於法院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場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
刑事自訴程序前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言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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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179

某甲因婚期將至,於是親自到家具行選購多套家具,商定送貨日期並完成付款後就離去,但隔日家具送達後,某甲心生後悔,於是以「猶豫期」的規定,向店家要求退貨,但店家拒絕。請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買賣消費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因此有猶豫期的保障

(B)店家拒絕退貨的行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C)某甲的家具是在家具行購買,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猶豫期保障

(D)此消費行為不屬《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店家可拒絕退貨

(E)店家應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精神同意某甲退貨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 103 - 103年大學入學指定考試 公民與社會 答案:C,D

《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第1 項:「郵購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A此買賣消費行為不是特種買賣行為,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沒有猶豫期的保障。

B由於家具並無瑕疵,依據民法的規定,買賣契約一旦合法、有效成立,原則上是不得解除契約。除非商品(標的物)有嚴重的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屬瑕疵之點,尚不足以請求業者退換商品。

因沒有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事實,故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C某甲的家具是在家具行購買,不屬於特種買賣,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猶豫期保障。

D此消費行為是消費者現場選購,雙方同意後成交,不屬《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店家基於《民法》的買賣規定,在家具無瑕疵的情況下,可拒絕退貨。

E《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此為無過失責任主義的法源依據。店家在此次家具買賣過程中,並無產生《消費者保護法》中「無過失責任主義」的事件,因此不必同意某甲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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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828
題目自攻 得否 所以就選得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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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964
想問D...
所以是由誰決定公開與否??
條文上好像看不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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