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條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A)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也有受法律保護的期待利益
(B)關於條件之規定為強行法,當事人不得另為與規定不同的特約
(C)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無條件
(D)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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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9), B(425), C(982), D(1035), E(0) #410410
統計: A(2539), B(425), C(982), D(1035), E(0) #410410
詳解 (共 10 筆)
#615664
(A)依據民法§100條(條文請參最佳解):此為「期待權」之保護
ex.甲與乙約定,乙若通過100年高考,則甲出售所有A屋於乙,作為乙工作時之住所,但甲於考試放榜前,即將該屋出售給丙。
並辦理移轉登記,則:甲乙間之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甲之行為違反民法上期待權之保護規定。
(B)條件之規定「非」強行法,所以可另規定不同之特約。
(C)依據民法§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之成就者,視條件不成就。」
ex.甲與乙約定若乙三個月不生病,則贈送一台車,但甲利用各種不當方法使乙生病(阻其條件之成就),則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仍要贈送車子。
(D)民法§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x.甲跟乙約定,若乙考全校第一名,贈與獎金一千元。,當乙做到時,法律行為即發生效力。甲要給乙一千元。
(參考書目:程怡 法學緒論)
333
0
#1469887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A)選擇權的行使
(B)拋棄繼承
(C)土地所有權的移轉
(D)認領非婚生子女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法學大意精選題庫5#4062
答案:C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
B. 「拋棄繼承」是指親人死掉之後,可以得到其遺產的當事人依其意志決定是否繼承。也就是說,當事人"單方面"的決定即可使權力發生改變,因此「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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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75
(c)民法101條 2項
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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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59
C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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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602
程怡 法學緒論的民法超級文言文,我只是考緒論的非本科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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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363
感謝許多人的解釋,我是選C
我當下以為無條件就是條件不成就的意思><
看來是我誤會了..
應該是說條件本身仍在只是無法成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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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59
期待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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