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A)選擇權的行使
(B)拋棄繼承
(C)土地所有權的移轉
(D)認領非婚生子女
統計: A(912), B(101), C(2531), D(68), E(0) #170185
詳解 (共 8 筆)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二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形成權中只有免除權可以附條件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得附條件?
(A)身分行為
(B)撤銷權
(C)解除權
(D)贈與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五等#4702
答案:D
贈與附條件,完成條件才能受贈 ... 所以是一種附有條件的法律行為。
條件,乃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所繫之將來客觀之不確定事實,而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二種。
關於不容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概述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惟法律上及學說上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二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條件,乃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所繫之將來客觀之不確定事實,而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二種。 關於不容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概述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惟法律上及學說上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