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條件或期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條件或期限都是法律行為之一部
(B)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前,效力未定
(C)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效力停止
(D)當事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之利益,亦受法律之保護
統計: A(676), B(142), C(502), D(2170), E(0) #389579
詳解 (共 10 筆)
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 100 條
(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 101 條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 102 條
(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D)當事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之利益,亦受法律之保護
>>比如說小明答應小美於12/24(始期)送她一條Tiffany項鍊(利益)
→小美得到這條項鍊的利益受到法律所保護
主要三種附款:條件、期限、負擔
條件與期限,會讓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所以在條件成否未定前或者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都還沒確定取得權利,但對於他們「期待」將來獲得利益這件事,我們還是應該要加以保護。
比如我說「你考上公務員就送你我現在開的這台車」,這是贈與附「停止條件」,我若說「下個月你20歲生日,我就送你這台車」,沒有意外的話,20歲一定會到來,所以這是期限。
如果我現在把這台車拿去報廢砸爛,那就是損害到你將來會獲得的利益,所以民法第100條及第102條第3項就規定要保護這種「期待權」。因此,D是正確的。
資料來源
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12902711136313323&Group=70802012046474115&Article=16702411047483284&p=1
條件與期限 |
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期限,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條件與期限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於條件係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期限則為確定發生的事實。其屬條件的,例如「你成年之日,贈某車」,因成年時雖屬確定,但未達成年前死亡,亦屬可能。其屬期限的,如「自今年三月八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承租此屋。」。 |
請問可以舉例嗎~看不懂(D)選項的意思=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