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期間及期日的敘述,何者正確?
(A)以日定期間者,從始日起算
(B)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C)年齡自出生之次日起算
(D)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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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1), B(3445), C(175), D(1083), E(0) #389580

詳解 (共 10 筆)

#523734

第 五 章 期日及期間
第  119    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
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  123    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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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378
所謂「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就是不是以禮拜一、每月一日、每年元旦為始日起算!所以例如從禮拜二、禮拜四,一月五日、七月二十三日開始計算,就是所謂的「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法律條文搞那麼拗口,實在很機車。

所謂「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比如說從三月三日起算一個月,最後一天就是四月二日哩!

所謂「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比如說閏年二月二九日起算一年,可是隔年二月只有二十八日,那就二十八日算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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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665


(A)以日定期間者,從始日起算     始日不算入


(B)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C)年齡自出生之次日起算   出生之日


(D)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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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697

 

(A)以日定期間者,從始日起算

→以【時】定期間,【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始日不算】入

(B)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舉例: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100 3 月止,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3 31

(C)年齡自出生之次日起算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D)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1 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7 17

→不以始日的意思:不是由1月【1日】

→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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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76027
(A)以日定期間者,從始日起算 (X):限你三天內還錢,從第二天起算三天才對
(B)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O):限你一個禮拜內還錢,從第二天起的一個禮拜內還錢,最後一天就是截止日.
(C)年齡自出生之次日起算 :100年1月1日出生的小孩,在101年1月1日就滿一歲了,不用等到101年1月2日
(D)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為期間之末日 (X):既然不是以星期月年起算,末日就不會用星期月年來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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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643

【D】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B)民國100 年2 月1 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五日內付款。屆滿之日,即為民國100 年2 月6 日 
(C)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100 年3 月止,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3 月31 日 
(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7 月18 日

解析:

(D)應為10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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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下列有關期間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年齡,自出生日之翌日起算
(B)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C)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D)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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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158
1.一般人對話,星期日說:給我一個禮拜還你東西=星期六晚上24點之前,必須還,這是最後的期限,也就是末日,因為民法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星期三約定一週後還東西,星期二開始,到晚上24點,這一天算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1月31日約定一個月後還東西,2月沒有31日,所以是2月28日
所以約定一年到期的契約,1月1日到隔年1月1日,末日就是12月31日
但是票據法22條就不同,一年到期的票券,是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什麼不會是1月1日?因為利息的算法,不同於「始日不算入」,銀行算利息是很精的!「始日就給你算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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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81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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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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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209
星期的始日是禮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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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803
未解鎖
選項修正:(A)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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