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何種性質之責任?
(A)補償責任
(B)推定過失責任
(C)故意過失
(D)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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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2), B(1325), C(200), D(527), E(0) #389585

詳解 (共 4 筆)

#525781

《勞動基準法》∮59(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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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34

因為僱主沒有違法(違法才稱賠償) 所以只能稱為補償(道義責任)

如果是我個人觀點比較支持推定過失責任 由經濟優勢的僱主來負舉證免責
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已盡努力避免員工受傷 但肯定不會過 因為這樣會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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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420
謝謝你的 " 因為僱主沒有違法(違法才稱賠償) 所以只能稱為補償(道義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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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30
道義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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