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對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B)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
(C)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
(D)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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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0), B(190), C(1408), D(448), E(28) #389557
統計: A(3140), B(190), C(1408), D(448), E(28) #389557
詳解 (共 10 筆)
#1209422
*保護令
(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C)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 2 年以下,次數不限
(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E)保護令之聲請,不需徵裁判費
(F)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G)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聲請得以言詞為之,核發則必須以書面為之。)
(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C)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 2 年以下,次數不限
(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E)保護令之聲請,不需徵裁判費
(F)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G)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聲請得以言詞為之,核發則必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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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16
C可以,因為沒說是聲請還是核發。
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以言詞為之,核發則必須以書面為之。
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以言詞為之,核發則必須以書面為之。
| 第 16 條 |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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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427
雖不清楚考選部為何更改答案? 不知道是不是有力的大老兒子就差這兩分。
但仍建議阿摩修正為 A,原因就是日後如再次題目出現,不見得考選部會買單。
理由如下: 應為法律用語,限定的法律行為,如無依照法律行為規定者,無效。而得為任意可選擇或可裁量之方法或手段,為任意法,與 應 強行法有絕對的差異,本無一談之道理,希望同學勿因此題下次選答案時認為應是可以的,那就得看您是否有機會再讓考選部改答案。
家暴§12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申請相對於其他保護令申請規定為特別法),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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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5
家暴§12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家暴§10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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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15
關於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C)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 1 年以下,並以 1 次為限
(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均應經審理程序 答案:C,D
(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C)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 1 年以下,並以 1 次為限
(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均應經審理程序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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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838
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但緊急保護令得言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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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97
(A)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O)
(B)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X;得請社工在場與陳述意見)
(C)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O;因核發須書面為之,故從寬認定。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為之)
(D)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X;免徵裁判費)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B)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X;得請社工在場與陳述意見)
(C)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O;因核發須書面為之,故從寬認定。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為之)
(D)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X;免徵裁判費)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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