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0 年1 月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 條規定,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保險人應訂定下列何種責任醫師制度?
(A)急診責任醫師
(B)家庭責任醫師
(C)門診責任醫師
(D)住院責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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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272), C(547), D(131), E(0) #389560

詳解 (共 3 筆)

#522999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06  29 

第 44 

  •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01


  • 精算期間:5年
  • 執行費用負擔:中央
  • 保費計算:投保金額
  • 查核保險資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安全準備總額: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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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51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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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020
可惡!本選對的~~>"<(因其不是提到轉診嗎?!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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