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氰化物摻入某飲料中,再將瓶蓋旋緊,貼上「我有毒POISON 請勿喝」字樣及骷髏圖樣後,將飲料混雜擺放於乙便利商店內販售。乙之店員於出賣掃描該瓶條碼時,疏未發現瓶身警告標示。丙喝後中毒,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主張其非消費者保護法所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自不負該條之責任
(B)乙所負之注意義務應僅係「於正常社會秩序下,常態經營之檢查義務」
(C)乙仍應負服務責任
(D)丙購入飲料2 瓶,甲僅放置1 瓶有毒飲料,購買多數同品項商品時,僅以條碼機掃描其中一商品條碼,故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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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684), C(3902), D(96), E(0) #389564
統計: A(101), B(1684), C(3902), D(96), E(0) #389564
詳解 (共 10 筆)
#2469549
第8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乙便利商店)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本題題目,乙店店員於出賣掃描該瓶條碼時,疏未發現瓶身警告標示。
故不符但書之規定,應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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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37
貼上消保法第七條
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從上述看來消保法生產製造者是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就算生產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法院也只"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再由第八條來看,從事經銷的經營者,若"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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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37
是店家乙,不是乙之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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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020
第8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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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769
所以B之所以錯,是因為
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這句話?
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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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44
8F神理解,無故意還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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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85
民法188 僱用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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