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想像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個犯罪行為
(B)觸犯數罪名
(C)從一重處斷
(D)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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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6), B(330), C(417), D(430), E(0) #389569
統計: A(3236), B(330), C(417), D(430), E(0) #389569
詳解 (共 10 筆)
#523702
想像競合的法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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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437
(A)數個犯罪行為=>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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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563
一行為數罪名→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數行為數罪名→實質競合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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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588
(B)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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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46
有白話一點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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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378
關於想像競合之敘述,錯誤的選項為 (A) 數個犯罪行為。
想像競合的重點在於「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而非「數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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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想像競合是指行為人僅有一個行為,但該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產生了數個罪名。
- 在法律效果上,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選擇其中法定刑最重的那個罪名來處罰。
- 此外,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這是為了避免出現「重罪輕罰」的不合理現象,確保宣告刑度維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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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B) 觸犯數罪名:這是想像競合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個行為必須同時滿足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
- (C) 從一重處斷:這是想像競合主要的法律效果,即依較重的罪名進行論處。
- (D)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這是刑法第55條但書的「輕罪封鎖」規定,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配套限制,以防止刑罰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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