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說:「你這幾年家庭和工作一直都不順利,念在好友一場,你去年向我借的10 萬元不用還了!」。甲之行為是下列那一種行為?
(A)法律行為
(B)準法律行為中的感情表示
(C)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D)事實行為
統計: A(4096), B(180), C(1405), D(262), E(0) #389576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準法律行為
觀念通知大概是 通知你一個觀念 比如通知"你明天要上課"。當事人表示對一定事實之觀念或認識,也稱作"事實通知",像是債權讓與之通知.
意思通知大概是 通知你我的意思 比如告訴你"該還我錢了"。當事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例如要約(像買東西的售價標籤)、催告、請求..等等。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 表示出我的意思 比如說跟老闆說 我要買這個>>為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之法律性質為: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C)準法律行為 (D)違法行為
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A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添附;住所設定廢止;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債務承擔 (B)債務免除 (C)債務讓與 (D)不良債權之拍賣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098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緒篇#4560答案:D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發生債權、債務。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票據上之發票、買賣、贈與等債權契約、不良債權之拍賣。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使物權變動。所有權拋棄(物權拋棄)、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物權契約
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使權利變動。債權拋棄(債務免除)、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準物權契約
(一)(A )債務承擔(B) 債務免除(C) 債務讓與都是「準物權行為」。意即(A)(B)(C)皆屬「形成權」,也就是說A)(B)(C)選項都是當事人一經意思表示想要承擔債務(或讓與債務或免除債務),就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效果。
(二)債權的拍賣則攸關到標的物的買賣,是屬於民法第345條的 「買賣契約」,因而屬於 「負擔行為」。
(三)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比方說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物權行為也可以是契約,比方說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為法律行為中的一種。
另外注意:準物權行為,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為法律行為中的一種。
不,考了三題法律行為,下面那題更機車!
出試題的人,不知道是太混還是整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