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要式行為?
(A)不動產所有權的移權
(B)動產買賣契約
(C)繼承權之拋棄
(D)倉單所載貨物之所有權的移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8), B(5599), C(417), D(940), E(0) #389549
統計: A(148), B(5599), C(417), D(940), E(0) #389549
詳解 (共 10 筆)
#528517
D選項 依照民法第618條: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是屬於要式行為
另外 A選項及C選項都有明文規定需書面登記,也都屬於要式行為,故選B
況且以常理思理,動產買賣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發生的行為之一,此買賣交易時並無硬性規定需有什麼要件,不是嗎?
另外 A選項及C選項都有明文規定需書面登記,也都屬於要式行為,故選B
況且以常理思理,動產買賣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發生的行為之一,此買賣交易時並無硬性規定需有什麼要件,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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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32
請問什麼是要式行為?就是要書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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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336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答案B
下列法律行為係屬不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 (A) 一般保證 (B) 收養 (C) 民間合會 (D) 抵押權設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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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390
要式→要書面
要物→要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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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927
去7-11買東西不用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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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954
一、按民法債編第二十四節為「保證」章,該章節所規定的保證即係一般保證,係具有從屬性及補充性的單務契約,正因其具備從屬性,因此民髮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第742條亦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而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尤足以突顯其立於補充之地位,如果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前,保證人即可拒絕清償。
二、至於連帶保證,其法律性質不一,有認為係保證之一種,有認為其具有連帶債務與保證債務之中間性質,也有認為是保證債務與連帶債務之併存,已故的鄭玉波教授看法就認為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兩者,並非互斥的概念,連帶保證是債務發生之原因,而連帶債務則是債務之一種體態,因而連帶保證仍可發生連帶債務,而構成一種特殊之連帶債務,這也是為什麼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之原因所在。
三、而人事保證(包含職務保證及僱傭保證)依民法第756條之1,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惟因其建立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間高度信任之基礎上,與一般債務之保證仍有不同,屬於所謂的「專屬性契約」,所以民法第756條之7特別規定該等人事保證契約會因保證人或被保證人(即受僱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是其特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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