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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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3412), C(575), D(671), E(0) #370444
統計: A(696), B(3412), C(575), D(671), E(0) #370444
詳解 (共 10 筆)
#442711
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現代民法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特別約定者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合夥契約如何成立,法並無明文規定,是應以民法第153條規定,於當事人應如何出資、共同事業為何已為確實約定且意思表示合致時,既可成立合夥契約.一般合夥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或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上字第1675號及同院64年1122號判例).
雖說合夥契約是不要式之諾成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為明確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及避免因將來有糾紛時發生舉證之困難,實有以訂立書面契約之必要.
合夥契約如何成立,法並無明文規定,是應以民法第153條規定,於當事人應如何出資、共同事業為何已為確實約定且意思表示合致時,既可成立合夥契約.一般合夥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或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上字第1675號及同院64年1122號判例).
雖說合夥契約是不要式之諾成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為明確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及避免因將來有糾紛時發生舉證之困難,實有以訂立書面契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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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28
民事契約
要
寄.人證. 囑.終定. 會.結.離
不要
買.夥.租. 借.和.旅. 雇.承.保
PS.
合會 - 要式
合夥 - 不要式
和解 - 不要式
PS.
合會 - 要式
合夥 - 不要式
和解 - 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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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25
人事保證契約:要式行為
合夥契約:不要式行為
雖說合夥契約是不要式之諾成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為明確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及避免因將來有糾紛時發生舉證之困難,實有以訂立書面契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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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44
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有規定就是要式,並不是以其表示方式區分要式、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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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78
遺囑一律是要式行為,就算是口授,也要照民法的規定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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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27
請問合夥契約的部分?
(A)(D)一定要書面。
(C)拋棄繼承 所以要書面!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B)合夥契約
第667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這條文的意思不是指要式契約嗎?? ^^可請指導嗎??謝謝~~~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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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46
口授遺囑還是要 至少2個見證人寫成書面或做成錄音帶密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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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75
請問一下 遺囑不是可以口授嗎? 這樣算不算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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