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合夥契約若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時,依我國民法規定採用
(A)平均法
(B)出資額比例法
(C)提供服務量比例法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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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864), C(14), D(324), E(0) #181321

詳解 (共 5 筆)

#1484527
民法667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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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524

民法 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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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65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答案A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雙務契約 (B)為有償契約 (C)合夥組織具有法人之地位 (D)合夥具有團體性質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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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653
要式:必要的法定行為,不要式:非必要的法律行為,多樣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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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22
民法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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