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表意人無過失
(B)須其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C)須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
(D)須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撤銷
統計: A(681), B(482), C(2040), D(520), E(0) #389550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D)不當得利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初等 (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法學大意答:C
履行利益:債權人預期契約成立後,因契約的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益總和。
信賴利益:債權人信賴契約會成立,最後卻沒成立,因而投入的花費。(關鍵字-撤銷)
(A)「履行利益」是雙方契約成立後,因契約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益總和;侵權行為不是因契約而生的債權噢!
【C】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D)不當得利
【C】33 下列何種情形,可產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契約成立後,標的物陷於給付不能
(B)給付遲延
(C)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而撤銷之原因非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D)不完全給付
主要有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八十八條)、傳達錯誤(民法第八十九條)、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九十二條)等。
此等法律行為規定「得為撤銷」之理由,在於行為人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影響當事人利益。其不真實的內心意思或受不自由因素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為當事人所不願意發生的法律效力,法律當然不能強制當事人接受非本意之意思表示。故允許有撤銷權人於一定期間(指:除斥期間)內,將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撤銷之,法律關係得以早日確定。意思表示之撤銷,其行使應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
另一撤銷權之行使,須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訴。如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民法第二四四條)、婚姻之撤銷(民法第九八九條至九九七條)兩願離婚之撤銷(準用關於婚姻撤銷之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民訴五八三條),法律行為因撤銷判決之力,而被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之過失為限該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第 90 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僅限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不及於履行利益。
阿銘在2月5號賣車於阿扁,價金10萬,約定2月28號交車,阿扁在2月7號跟阿珍立下該輛之買賣契約,價金20萬約定3月1號交車 不幸的是,阿銘在2月6號當天,因閃避檢方拘提,開車逃逸,結果將車撞個稀巴爛,整台車起火爆炸方圓數里之內,皆得見其火光...........
請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阿銘和阿扁--因可歸責阿銘之事由給付不能,阿扁得請求賠償損害(226),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賣給阿珍可獲利的10萬元。
阿扁和阿珍--阿扁在和阿珍立契約時,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阿扁需負對方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受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賠償。阿珍可請求,她和阿扁訂約時所花費的訂約費,和因為要和阿扁訂約所造成的輪椅維修費(247)
參閱 民法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90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結論: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及不為表示者,得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得撤銷之。又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表示內容之錯誤。例如甲誤認乙販賣的是名牌服飾而購買。這些問題都沒有履行上的利益。只有信以為真的問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