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
(A)想像競合
(B)實質競合
(C)不真正競合
(D)法條競合
統計: A(3223), B(1453), C(193), D(172), E(0) #156237
詳解 (共 10 筆)
我一開始也有點混亂,仔細看題目後才發現要分段看,
下毒是因,結果卻是有兩個人中毒死亡。所以當然是想像競合,一行為數罪名。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人因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法益保護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但判決主文須將所涉罪名併列出,僅量刑上行一重罪之刑)。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指刑法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形成之併合處罰之方法。詳言之,實質競合乃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而構成數罪,且此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至於其併罰之方式,計有吸收、限制加重與併科等三種,刑法第51條訂有詳細之規定。
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係指行為人一行為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只侵害一法益之情形。此時,為避免雙重評價,只選擇適用其中一構成要件,其餘法條便排斥不再適用,依各該法條之關係又可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和有存在爭議的擇一關係。例如,行為人殺其父,僅論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而不再論普通殺人罪。
想像競合 :做一件事,卻"意外"犯了其他的罪
實質競合 :做一件事,"故意"犯了其他的罪
「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
(A)想像競合(B)實質競合(C)不真正競合(D)法條競合
~解析 :當然不可能是(C)不真正競合,因為是「故意」的應該改為是"真正"競合。(D)法條競合,也是錯誤選項,因為甲只觸犯一條法律~乃因一行為只犯一條 ( 殺人罪 )~屬於「單數」~不可能是法條競合。 ~詳解 :
Q.何謂「想像競合」、「實質競合」、「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請舉例說明)
ANS:
一、「想像競合」=「真正競合」=「純正競合」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構成「數」罪名,從「一」重處。
二、「實質競合 」=「真正競合」=「純正競合」 →「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構成「數」罪名,「數罪併罰」。
三、「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構成「數」罪名。裁罰只適用「主要法條」,次要法條「排除不用」。
*以下就其內涵各別分析之 : (一) 德國刑法又稱"犯罪單數"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從一重罪處斷,即在宣告競合之數罪名後,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處斷(吸收原則),但不得輕於輕罪之法定刑下限。此依禁止重複評價、一事不二罰原理推出。 → ex.1.:「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三個人」~~投擲手榴彈,為一個行為;卻犯了三個殺人罪。 → ex.2. : 「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害乙丙喝水後因此中毒而亡」~~在飲水中下毒,為一個行為;卻犯了兩個殺人罪。
(二)所謂「實質競合」是指數犯意,法之數行為,該當數相同或不同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論數同或不同數罪名。簡單來說就是「數犯意,數行為,科以數罪名」
例如:刑法332條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該條之罪者,係同時犯強盜罪和殺人罪,雖然在客觀上二罪皆能獨立成罪,但依罪刑法定主義,既然法條有規定二者之競合另訂定332條之結合犯規定,那麼當然適用該項法條,並無同時成立強盜與殺人二罪數罪併罰之有餘地。
→ex.1.:甲殺了丙,殺完人肚子餓,又當街搶劫婦女,去買東西吃。
甲該二行為,出於不同的犯意,且二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殺人罪 強盜罪),於被捕後依數罪併罰起訴。
(三)所謂「不真正競合」就是「法條競合」:
意謂行為人所實施之一行為或數行為,因法令制定完善,以致同時有數個法條可予規範,由裁判者就該數法條中,擇一最適合者適用之,而不適用其他法條。( 即法條互相排斥之謂 )。 「法條競合」=「法規競合」=「法規單數」=「法律單數」=「法條單一」=「不純正競合」=「不真正競合」。於罪數之分類上,其乃單純一罪,又可分為1.「特別關係」、2.「補充關係」、3.「吸收關係」、4.「擇一關係」。 →ex.1.:殺人罪一槍打死對方,通常都會有毀損衣物 ( 毀損罪 ) 及傷害罪等等,吸收最主要就是典型附帶的觀念要實現一各較重要構成要件發生通常都會附帶一各較輕地構成要件。
→ex.2.:狗官貪污,收受賄賂。該當刑法第122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就屬「法條競合」。可依照「特別關係」,排斥普通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一、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人因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法益保護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但判決主文須將所涉罪名併列出,僅量刑上行一重罪之刑)。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二、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指刑法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形成之併合處罰之方法。詳言之,實質競合乃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而構成數罪,且此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至於其併罰之方式,計有吸收、限制加重與併科等三種,刑法第51條訂有詳細之規定。
三、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係指行為人一行為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只侵害一法益之情形。此時,為避免雙重評價,只選擇適用其中一構成要件,其餘法條便排斥不再適用,依各該法條之關係又可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和有存在爭議的擇一關係。例如,行為人殺其父,僅論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而不再論普通殺人罪。
所以
想像競合:是一個犯罪行為有數個犯罪的結果
實質競合:是數個犯罪的行為有數個犯罪的結果
法條競合:是犯罪行為可以不同的法條處不同的罪名
是這樣嗎?頭痛.......搞不懂
甲因不滿遭雇主乙解雇,持汽油桶至乙之房屋縱火,乙之房屋起火後延燒鄰居之 3 棟房屋,皆 付之一炬,所幸乙與鄰居均不在屋內。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應論處一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B)甲應論處四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數罪併罰
(C)甲應論處一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罪
(D)甲應論處四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非人使用住宅罪,數罪併罰
公職◆刑法- 105 年 - 105年警佐班#46049答案:A
此為想像競合,以一個犯意,為一個行為,同時發生數個結果,依刑法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同種的想像競合犯。
甲在捷運站內,連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按刑法規定,應如何評價處罰?
(A)成立5個竊盜罪,合併處罰
(B)屬於接續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C)屬於想像競合,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D)屬於集合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A
所謂實質競合就是多個行為侵害多個法益,他偷了五個人這個是五個行為,所以這是實質競合一樣是五個竊盜。今天如果是一堆人的包包都放在一起,同時偷走的話就算一個…如果一次竊取三輛車,這個算一個竊盜,但如果他到別的地方在又一次偷三輛,這就兩個竊盜了
甲假意購買水果,趁老闆不注意,在同一水果攤上 10 分鐘內吃掉 5 粒蓮霧。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竊盜罪
(B)成立竊盜罪之吸收犯
(C)成立竊盜罪之接續犯
(D)成立數個竊盜罪,併合處罰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 答案B 接續犯: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