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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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419), C(93), D(1708), E(0) #389567

詳解 (共 5 筆)

#529630

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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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88

第185條(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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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595
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股東常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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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823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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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886
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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