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乙租賃契約約定:若乙考上高考,雙方即終止租約。此附款為: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
(C)始期
(D)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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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17), C(8), D(10), E(0) #249395

詳解 (共 3 筆)

#1247722
簡單舉例一下

1.  停止條件 ex.你如果考上公職,就送你一本書

2  解除條件 ex.房子租你用,你考上高考後,就不再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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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743

民99條第二項:

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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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45

法律行為的效力均有賴於一個尚未發生,且不確定是否一定會發生的狀況,此種以不確定的未來作為限制雙方權利義務的方法,在法律上稱之為「條件」。在民法總則中有關於條件的規定,共有3個條文,分別為民法第99條至第101條。

(A)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一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停止條件,是指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即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於條件不成就時,不發生效力。

案例1:甲之女兒乙與醫學院學生丙相戀,甲承諾若丙日後學醫有成,與乙之戀愛也貫徹始終,將開設一家醫院並贈送給丙,作為結婚之賀禮,此贈與契約是否成立且有效?在本案例,所涉及之狀況是丙需學醫有成且與乙結婚,才能獲得一家醫院作為賀禮,故而此時贈與行為尚未發生,需等待前述狀況成立,才會有贈與行為的生效進行,丙才能擁有一家醫院。

此案例,甲雖同意以醫院一家作為結婚賀禮,但須等到丙學醫有成且與乙結婚才會生效,故依民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丙學醫有成且與乙結婚」即是贈與契約之停止條件,需俟停止條件成就之時,原本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之贈與契約才會開始發生效力。

 

(B)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二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案例2:丁答應送給兒子戊電視遊樂器一台,但約定若下次月考平均退步10分以上,就要收

回這個禮物,此贈與契約是否成立且有效?

在本案例中,丁雖已送給戊一台電視遊樂器,但已聲明若下次月考平均退步10分以上,將收回已贈送之禮物,故而贈與契約雖已成立生效並已給付贈與標的,但此贈與契約是否可以延續下去,需以下次月考之成績為依據,故依民法第99條第2項之規定,「下次月考平均退步10分以上」即是贈與契約之解除條件,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原本已生效之贈與契約將失其效力。

 

民法中條件制度之設計,係緣起於世事難料,是以條件之設定通常是一個不可知的未來事件,

雙方對於條件的成就與否,同處在一個雖可努力朝著共同方向進行、但實際上卻無法預知結果的地位。如只有一方事前已知條件係絕對可達成或絕對不可能達成,則此種契約的成立係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進行,故契約中對條件的合意即不符民法之誠信原則,也可能涉及意思表示及契約的錯誤或詐欺問題。若於條件設定後,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正方法去阻止或促使條件之達成,則民法第100條及第101條也有處理之方式,即是「違其所願」。詳如下列條文所示:

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民法第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例如,案例2中戊因為月考成績不理想,故意將電視遊樂器弄壞無法歸還給父母親,或是作弊並竄改成績單使成績達到標準,則分別應依民法第100條及第101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或視為解除條件已成就。

 

期限:(C)始期、(D)終期

民法第102條之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第100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案例3A之孫女B尚未成年,A承諾將於B成年之時贈送汽車一輛作為生日賀禮,此贈與契約是否成立且有效?

在本案例,所涉及的狀況是B須待成年之時,才能獲得汽車一輛作為生日賀禮,此時贈與行為雖尚未發生亦未生效,但可推知只要B仍活著,總有成年(年滿20)的一天,並非是不可預期其發生與否的未來事件。此種將效力的起點或終點,設定在未來的某一天,而這一天就是一必定會發生的事件之發生時點,在民法中稱之為期限。

本案例,贈與契約的生效時點為B成年之時,故B成年之日即為契約之始期。至於訂有終期之契約則屢見不鮮,例如:一年期之房屋租賃契約、二十年期之消費借貸契約、三年期之保證契約等,均屬附有終期之契約,於期限屆滿之時,契約即失其效力,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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