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那一種處罰,屬於刑法第33條所列之主刑?
(A)拘留
(B)拘役
(C)拘提
(D)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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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8255), C(185), D(434), E(0) #410405
統計: A(371), B(8255), C(185), D(434), E(0) #410405
詳解 (共 7 筆)
#2240519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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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868
刑罰依其得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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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638
2016/7月實施的刑法修正:
從刑 : only褫奪公權(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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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855
主死無有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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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930
金役有無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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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617
拘役是對犯罪者科處的刑罰,最重可以科處五十九日,遇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一百二十日。拘留則是一種行政罰,最多三日,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五日。二者雖然都是由法官來處罰,可是性質大不同。 參考網站: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58501&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8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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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670
行政執行法-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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