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
(A)欠缺違法性而不處罰
(B)欠缺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而不處罰
(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
(D)欠缺客觀處罰條件而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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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374), C(10786), D(514), E(0) #410404
統計: A(381), B(374), C(10786), D(514), E(0) #410404
詳解 (共 4 筆)
#847832
刑法~責任能力
民法~行為能力
民法~行為能力
175
2
#1497149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是指行為時已存在 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指違反 可法的行為之後,使原本已經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19
1
#1256161
違法性是§21~24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