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得經由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以避免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期程過長而緩不濟急,請問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由何者為之?
(A)被害人
(B)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
(D)被害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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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4546), C(2042), D(338), E(0) #524802

詳解 (共 10 筆)

#789136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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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701
民事保護令有三種,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
(共 2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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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409
被害人會因恐懼而放大妄想,無法處於客觀立場思考,故將之排除,避免濫用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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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90
口訣:豬瘟~『檢查豬』很緊急
檢:『檢』察官
查:警『察』
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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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791

 保護令共有3種: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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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41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
 

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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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84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6/04 11:20):19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A)被害人(B)利害關係人(C)社會福利機構(D)檢察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等】#5698

答案:D

家庭暴力防治法§12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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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822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不可以自行申請)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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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889
緊急保護令→檢、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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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886
補充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
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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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3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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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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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7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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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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