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社會工作、教育、警察或移民業務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 事者,應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義務,並應至遲於幾小時內通報?
(A)12 小時
(B)24 小時
(C)4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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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7231), C(372), D(281), E(0) #682679

詳解 (共 2 筆)

#971889
家暴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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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905

104.01.23修法理由:

一、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家暴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
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
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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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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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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