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中華郵政辦理儲匯業務,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處罰鍰:
(A)新臺幣 30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50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3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5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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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675), C(5709), D(122), E(0) #494453
統計: A(133), B(675), C(5709), D(122), E(0) #494453
詳解 (共 2 筆)
#145676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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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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